机械设备CE认证技术服务
机械一般需满足以下两个指令
—Machinery Directive 机械指令 2006/42/EC;
—Low Voltage Directive 低电压指令 2014/35/EU
客户没有特殊要求,机械类产品一般不做EMC电磁兼容指令。
—Electromagnetic Compatability 2014/30/EC
2 Machinery Directive 机械指令 2006/42/EC简介
2.1 机械指令总体要求:
a.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机器和安全装置不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
b.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证明其机器符合有关重要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指令条款。必须制订技术构造档
c. 表明合格性签署欧共体的合格申报授权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给机器贴上标识-众所周知的CE 标志
d. 判定为最危险或需要特殊安全部件的某些类型机器具有来自指定机关通过EC 型号检查或技术构造档充分证明的独立保证
f.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进行作为设计过程部分的机械在正常和异常工作条件下的危险评估
2.2机械指令核心要求:
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那么他们在运转、调试和维修时,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包括装配和卸载时)的一切事故风险,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
2.3机械指令通用标准
EN ISO 12100:2010
EN 60204-1:2006+AC:2010
3 机械设备CE认证(MD指令)适用的范围
3.1 机械设备是指 :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 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3.2 不属于机械设备CE认证(MD指令)范围的产品:
仅以人类作为动力源的机械,但用于升降负荷的机械除外;
直接与病人接触的医疗器械;
用于集市广场或游乐园的专用设备;
蒸汽锅炉、罐和压力容器;
为核用途二特殊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出现故障时,会导致放射性辐射;
机械零部件形成的放射性源;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质的储罐和输送管道;
借助于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等公共交通网路运送旅客及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采矿用的运输车辆除外;
远洋船只和近海机动设备,连同其上的设备;
公共或私人的载人索道(包括缆车);
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按74/150/EEC定义);
外军用或警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
永久性用于建筑物的特定高度的升降设备,具有在刚性导轨间移动的小车,导轨水 平面的倾斜角大于15°其设计用来运输:人员,人员和货物,以及货物,但小车可以进入,即人能方便地进入小车,配备的控制器在小车内或在车内可触及的范围内;
使用安装在齿轮及齿条轨道式的车辆的人员输送装置;
矿山卷扬装置;
舞台升降机;
运送人或人与货物的建筑工地升降机。
3.4 普通机械与危险机械
机械指令包含的产品可分为普通机械与危险机械两部分:
a. 危险机械的范围为附录4里面涉及的机械,这些机械具备较普通机械高的危险性。
b. 普通机械即为除了危险机械外的机械。
机械设备CE认证(MD指令)附录Ⅳ所述危险机械包括:
1.加工木材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的圆锯(单刀片或多刀片);
2.手动进料木工平而刨床;
3.木工用单面厚板刨床,内设机械式工件进给装置,手动装卸工件;
4.加工木材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的带锯;
5.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的组合式机械,本节第1、2、3、4条以及第7条所述的机械均可作为其组合机械装置;
6.手动进料多刀夹木工开榫机;
7.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物理参数材料的手动进料立轴铣床;
8.木工用手提链条锯;
9.手动装卸的金属冷加工用压床(包括弯板机),其可动工作部件行程可达6mm以上,移动速度超过30mm/s;
10.手动上下料的塑料注塑或压塑成型机;
11.手动上下料的橡胶注塑或压塑成型机;
12.以下用于地下工作的机械设备:
—机车头和司闸车;
—液压传动的顶架;
13.装有压实机构的人工装载收集家庭垃圾的卡车;
14.带有防护装置的可拆卸式机械传动设备;
15.可拆卸式机械传动设备所用的防护装置;
16.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7.具有从3米以上垂直高度跌落危险的载人或载人载物升降设备;
18.便携式弹药推动固定器械或其他冲击式机械设备;
19.为检测人员存在而设计的保护装置;
20.第9、10、11条巾所述的用以机械防护的动力驱动联锁式可移动防护装置;
21.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装置;
22.倾覆防护装置(ROPS);
23.物体跌落防护装置(FOPS);
(a) 如果机械设备不属于附录Ⅳ所述,制订附录Ⅴ所规定的文件。
(b) 如果机械设备属于附录Ⅳ所述,且其制造商并未采用或仅部分采
用本指令第5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或没有此类标准,提交一个机
械设备样品以供进行附录Ⅵ所述的EC型式检验。
(c) 如果机械设备属于附录Ⅳ所述,且是按本指令第5条第2款所述标
准生产的:
—制定附录Ⅵ所述的档并送交指定机构,该机构将尽快宣布已收到该
档,并予以保存;
—向该指定机构提交附录Ⅵ所述的文件,该机构将充分证明第5条第2
款所述标准已被正确实施并制定该档适用证书;
—或者提交机械设备样品,以供进行附录Ⅵ所述的EC型式检验。
4 机械设备CE认证(MD指令)资料
公司信息:名称、地址、商标、营业执照;
产品信息:名称、型号、技术参数表;(如有多型号,需系列产品差异比较资料)
机械的总装图和控制系统图;
机械使用说明书;
相关测试资料、计算资料;
机器安装/操作空间/操作人员位置图;
欧体代表信息(欧体代表:系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
品质控制系统资料(如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请提供证书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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